大乘阿毗达磨杂集论述记卷第九
沙门窥基撰
论。何等名为心不相应行。
述曰。大文第二随别解释所标行中。上来初辨心相应行。已下后辨不相应行。若依论本。文别为二。初标别名。后随别释。若科释论。文别有三。初二如前。第三总辨依处建立。标别名中。
初问次答。此初也。前卷总标中云。又即此思。除受及想与余心所并心不相应行。总名行蕴故为此问。不相应者。不相似义。不与色心等体义相似故。谓非有所缘及性有变碍名不相应故。
瑜伽论五十三云何因缘故名不相应。此是假想。于诸事中为起言说。于有色等二种俱非。于有见等二种俱非。唯识但名不相应行故。不相应言简余有为法。今独名心不相应者。心是主故。
如唯识言。行谓迁流简无为法。显唯得等是不相应行。
论。谓得。无想定。灭尽定。无想异熟。命根。众同分。生。老。住。无常。名身。句身。文身。异生性。流转。定异。相应。势速。次第。时。方。数。和合等。
述曰。此中文有二。初问。次答。列二十三不相应名。等言等取不和合性。瑜伽显扬等皆说二十四。意显同彼。故说等言。然不别列不和合者。论师显彼体即非得。既不对得别立非得。
故不对和合别说不和合。又显设言不和合者。说不相应亦未周尽。圣性迟缓等皆不对说故。故置等言。显更有多故。显扬云。复有诸余如是种类差别应知。上论本文。下释师解。
答中论本有二。一列二十三种不相应名。二得者下为十八段释。以四相名等二各为一段故。若释论合明。则有三段。二段如前。第三如是等心不相应下。总明上二十三不相应依別位立。
此如瑜伽第三菩萨地第四十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六。显扬第一十四十八。对法第二。唯识第一第二。五蕴百法等说不相应。然五十二三。唯说有二十三。与此同。五十六及第三有二十四。
一诸论多少不同者。杂心立十四。俱舍亦然。然有差别。婆沙复立多种非得并如彼释。成实论说一。谓无作戒。非色非心故。今若瑜伽第三五十六。显扬第一。百法等论立二十四。
若成唯识及五蕴论立十四。此中立二十三。一解云。诸论并有二十四。此论五蕴皆有等字故。此等不和合。五蕴等后十不相应。成唯识既破小乘立。以唯十四。然如成业唯识等说。
上座部等更立不失增长。正量部立随眠等。彼难破之于不相应亦不建立。二解云。此如瑜伽有二十四。略故不说对法略不和合者。彼云以有多种故。如见断种上假立异生性。
是不和合一分既略举一。余略不言。今难。不和合既是非得和合应是得举一摄余应亦略得而不说。今假以对于得不立非得。故对和合略去不和合。如对势速不立迟缓等其义亦然。
问。瑜伽等何故不对得立非得等。对和合立不和合耶。据实余法皆应徵难答。皆应对立。然显扬论说复有所余如是种类差别应知。故知对得等立非得等。然诸论中略不建立。
二名体门者。今但言简心故名心不相应。简无为故名行。既不简色应色相应。今依五十三说此是假想。于诸事中为起言说。于有色等二种俱非。于有见等二种俱非。即是双简色心。
应云色心不相应行。然心是主。略去色言。但言心不相应。其无为亦非心相应。然非是行。行蕴所摄故对行言。然显扬第一但言与心法不相应。亦无色字。此以蕴界处百法五法三性出体。可知。
三假实门。勘婆沙藉诸部假实门。然成实论唯假。成唯识第一显扬十八有破实所以。显扬第一五蕴等云此等与心不一不异。唯识解名等与声亦复如是。此既无体说之何用。五十三云。
此是假想于诸事中为起言说故既言是假。依何法立。依心心所建立五种。谓无想定。灭尽定。无想异熟。命根。异生性。问。若命根唯依心立。何故显扬第一卷说依六处决定假六命根答。
彼意唯取第六处故。如无始法尔六处殊胜言。何以知者。唯识第一卷云。谓依异熟识种先业所引住时势分假立命根。明知不依眼等处立。依色法上。建立四种。谓名句文身及方。
依声及色上立名等方故。通依色心。建立余十五种。如理应知。既知依色心建立此等。几唯依现行。几唯依种子。几通现种。无想等五依心立者。皆依种子不依现行。
彼云无想异熟通报色心现种二法上立。异生性于见断染污现种上立。命根唯于报现行心立者。不然。唯识论第一及第七卷无想异熟唯于第六报心种上立不言依现行故。
又五十三说生得心心所灭建立无想异熟。故知不依现行。又异生性。五十二云。于见所断种子唯未永害种上立。唯识第一与彼文同故。不依现心等上立。又命根。
唯识论依于第八识种由业所引功能差别上立。故非现行。依色立者皆唯现行。五十六说依假言说分位建立名等。唯识第二卷说谓于诠表屈曲声上假立名等。故此三种唯现行。
方者。此论下文云唯于色法非心等故。若依色种亦建立方即依心等亦应建立。无别处故。余通依色心立者。通依现种。五十六卷初云。依何分位立无想灭定等。依诸法立二十三不相应。
即命根名句等异生性。皆依诸法立。如次第一一释。四漏无漏者。灭定唯无漏。六十二卷唯识第七说唯无漏圣入故。无想定无想异熟异生三种唯有漏。五十三说前无想定非学所入亦非无学。
此中无有慧现行故。此上有胜寂静住及生故。以是稽留诳幻处故。故此异熟亦唯有漏。异生性者。唯依见断染污法立。故非无漏。彼云。不和合者。唯在因中不可分别漏无漏者。
今解。若据破执一相名不和合可唯有漏。如五十六等说。显扬第一云谓诸缘乖性建立不和合。岂佛果上法皆和合无缘乖耶。邪理不生名缘乖故。今应分别。据瑜伽等唯有漏。显扬等说通漏无漏。
故彼所说为理不成。即一法唯无漏。三种唯有漏。二十通有漏及无漏。问。命根名等。对法第四说自性无记何故今言为无漏者。答。圆镜智种可立命故。然此论等随转理门据一相说。
五十七卷二十二根中漏无漏命根亦唯有漏者。并如前会。名句文身。依成唯识及佛地论有二说。一云。十五界有漏名等唯有漏。二说。十八界无漏名等通二种。彼云假名实四相别者。
不然设尔皆通有漏无漏。五三性者三种唯一性。无想定灭尽定唯是善。无想异熟唯无记。六十二唯识等说故。六种通二性。谓名句文身命根异生性及方唯无记及善。有漏唯无记无漏是善故。
异生性通不善有覆故。见道断法通二性故。方在因中色法唯无记。命根等如下第四及五十七说说唯无记。即知亦非果。非余性在果可知。余十五种通三性。文理无违。六情非情者。
大乘无文准小乘作处应思。第七几长养几等流分别。八见断等三者。唯识第八说断有二义。一唯不断灭尽定。一唯见断谓异生性。此二引文如前。二唯见修断。谓无想定无想异熟。
唯识论第八卷。若不生断说无想定等唯见所断。若缘缚断说善性等修道所断。五十三说无想天等见所断故。五十三说许命根亦通见所断故。非无记者亦许见断是不生断。
六十九说善及无记唯修所断故是缘缚断。余二十种通见修断及不断三分别。十七通三者。除名等三。若命根等通不断者。何故五十七二十二根中说十四一分见所断一分修所断。
十二一分修所断一分不断。谓前六及余六二是不断。命根不通不断也。答。一约因中亦随顺理。非了义故名身等三种。若有十八界通不断。若无者唯见修断以法处色亦有方故。不可为难。
九五位者。一资粮位。二加行位。彼云。在第十回向位向道。三见道。四修道。彼云。谓二地以去。若尓。何下第十四说十地位中修所知障对治道。初地亦有修道耶。初果有修道。初地例应然。
又唯识第九说初地通见修故。五究竟道。无想定及报在初位。优婆塞戒经云。舍利子八万劫中求菩提道所以退者。以未得解脱法故乃至广说。故退以前。入彼受报。不退已去。不入彼定。
又云。在十信第六不退心以来位。即与八万劫相违。一心为一万劫。即第八心方不退故。勘问。灭定中有直往有回心。回心通五位。直往非初二。然入地以去有多文。如楞伽等。
如唯识第七卷解不和合。彼云在前四位者。如前漏无漏理说。亦通五位。十三界九地。灭定非界。是非想地。无想定及报唯色界第四定。名句文。即语声差别。故唯欲色二界初定欲地有。
若思惟名。名言熏习等名。通三界九地。方唯二界下五地有。余十三通三界九地有。余別別门。下一一立。
论。如是心不相应行应以五门建立差別。谓依处故自体故假立故作意故地故。
述曰。此释论师五门建立得等差别。依处故者。显得等法必有心心所色现种而为所依。依实立故。自体故者体通三品。假立故者明体非实。作意故者显由邻近加行引生。
地故者显所依地。唯依一地得地名故。
论。二无心定具足五门。无想天异熟除作意。余唯初三。
述曰。总明得等具义多少。无想灭定具足五门。并依能厌善心等种立。体通三品。心等无位假施设立。能厌心等作意引生。依第四禅及有顶故。无想异熟唯除作意具余四门。
唯依无记诸心心所灭种上立。通三品果。唯假施设。在第四禅。不由加行作意心引任运心等灭种子上立。余二十一唯具初三。非近加行引非唯一地故。至下当知
论以五门解二十四。二无心具五。无想报具四。余唯三门。然唯守一地名地。通二地以去不与地名。故余法不名地。作意为加行引生与作意名。不尔不与其名。等三。
无想报远加行虽作意引然近非故所以不说
论。得者。谓于善不善无记法若增若减假立获得成就。
述曰。下別解释。有十八段。四相为一段。名句文三为一段故。此初明得。上论本文。下释师解。
论。善不善无记法者。显依处。
述曰。释中有三。初解论本具初三义。后例属余。此显初义。所依有三。一依所得。谓有为得。与所得法相属相应随增减故。二依俱道。谓择灭得及六行诸非择得。
与俱时道性相应相属随三品转故。三随所依谓除择六行余非择得。毕竟缘阙及暂不生。无别相属随所依本识及缘阙法故。此三得中。初通三性。次得唯善。后应分别随本识者唯善无记。
随缘阙者或通三性。今论总言初显依处。如章中解。
论。若增若减者显自体。何以故。由有增故说名成就上品信等。由有减故说名成就下品信等。
述曰。解第二义。理实三性皆有增减。但言信等。举难得故。略示法故。或难起故。或等通等余二性法。但言增减不说中者。例可知故。或不定故。不别说之随二所摄。如十力中根上下智力。
五十二言增盛之因名为得者。彼约用说。要增盛位方能得故。由此彼言生缘摄受名之为得。此依体说。故不相违。又增减品皆增盛位建立于得。若不增盛立非得故。
论。假立获得成就者。显假立。
述曰。解第三义。显扬论第十八说不相应行。皆是假有。假有六种门。一者属主。相应言论。配属于主方解相故。此谁之得。谓色之得。乃至广说由起彼言故。假立此不相应行。
又以二因破实有。至下当辨。故非实有。
论。如是于余。随其所应建立当知。
述曰。第二例余具五门义。二定具五。无想天四。余唯初三。皆准此说。故言随应。论文解得且有三门。一依处。二辨体。三假实。今更略以五门分别。一辨内外。二世所摄。三彰大小。
四曾未曾得。五问答分别。如章中说。
别解十八门段中。先解得。一名体。五十二云。生缘摄受增盛之因说名为得。功能假立与成就何别。今解法体为因。未起因用名成就。若起摄受增盛因用说名为得故。下云成就品有三。
谓烦恼种子成就等立得。下明诸贤圣。体唯假有。如五十二唯识第一广破实得。又因修诸法名成就。加行成法名得。二品别故。二所得。彼师准小乘。然外法现行既无种子不名唯识为体故无得。
此理不然。一切种子皆名成就。即立三成就摄法不尽。然小乘得于三法上立。一所得谓有为。二道谓择灭得。三所依谓非择灭。广如婆沙定蕴得品说。虛空非得。得属所得者。性与所得相属。
随彼增减故。属道者。性与道相属。随道三品得亦尔故。属所依者。所依谓同分。以非择非有为非道得故。其得但属所依。今大乘有为法得定属所得。择灭之得亦定属道。非择灭得亦属于道。
谓六行伏惑其种缘阙不生所得。无为非择灭摄。诸论皆说不唯害随眠故。除此余非择灭得定属所依。所依即是阿赖耶识。今以理准。大乘非择缘合后生种非永灭。故非择得但属法种。
不同小乘法体永无属所依故。然今非择得有三种。一属种子。如缘合后生法。二属所依。种永灭故。五十三说于见道中无想天定毕竟不生故。三属其道。六行伏惑。便入圣道。
种非重生故不属于种。非是毕竟缘阙不生故不属所依。道力得故但属於道。然今於此复作分别。小乘有为得。通三性有漏无漏。大乘同之。小乘择灭得。唯善性通有漏无漏。
大乘善性同彼唯无漏摄。诸论皆云择灭者永害随眠故。其非择得。小乘唯无记有漏属同分故。大乘通三性。此约通。亦依种子及所依上而建立故。对法第四等种通三种故。云通有漏及无漏摄。
如来身中有善得故邪理不生。又诸有为缘阙等是。但依情非情二建立。五十二说生缘摄受增上之因说名为得。即外法种子在内身者皆是彼因故亦名得。通于非情。唯识论说或说轮王成就七宝。
通非情故谓轮宝是。亦成他身女宝等是。其虚空者。成唯识第二说。若性空即真如定有得如择灭。若事空唯心所变有情所摄。显扬论说是无漏摄亦有得得。此得亦通有漏无漏。
性空事空皆不相违故。其非择灭得。或属所依。种离本识无别体故。或属种子。皆是种子缘阙不生故。然如佛果邪理不生岂依种子。故属所依。三大小者。小乘立二。大乘唯一得。
彼法已能自成故。然无文证。诸论等中但说于法假建立得。不见于得复立得故。又若立小。便许小得重假而立。问。且如大得得现行无别得得。见分缘种子无别见见。彼云以见缘相作相解。
却缘自时非相解。其见不自缘。得据成就说。故无別得得。若尔以得例相应无小相。设无小相者应解云见分量非量见分不自缘。得无量非量所以能自得。
又准忿恨等上有生等相即许假上而复立假。大得虽是假法。何妨更得立。答。假立亦无妨。但既能自得。何更须立。四世者。有法俱得。以唯有现在故。今准三种成就中一界成三界种。
有于一世法假说有三世何妨一界成三界种。有于一世法假说有三世何妨一界成三界时。名法前后得。依彼三世立无妨三种成就即是得故。瑜伽显扬唯识论等皆说同也。然小乘得三性法。
有三得别。或有唯法前无俱后。如三类智边等智等。今准应思。具多具少。五曾得未曾得。如别解脱戒。念念新生。名未曾得。然有漏种故。亦是曾得以相例得成共有。有共有因。
问今大乘是增上缘立。得与所得为缘又无妨。既尔。声名等应亦尔。解云。以名等不能待诠于声故。非共有因以无力故得。于法有力故。成共有因能得得有为。随所有为摄。能得得无为。
随所无为摄。性法不相入。其无为得。不随所依故。如前已说剎那刹那成多少。唯未曾得法念念可增。余即不尔。思之可知。
论。无想定者。谓已离遍净欲未离上欲。出离想作意为先故。于不恒行心心所灭。假立无想定。
述曰。于中有二。此论本文。下释师解。此中有四。已离遍净欲未离上欲者。显地。出离想等者。显作意。于不恒行心心所灭者。显依处。假立无想者。显假立。体通三品。彼所引故。略不说之
论。已离遍净欲者。已离第三静虑贪。未离上欲者。未离第四静虑已上贪。
述曰。第三静虑第三天名遍净。上欲谓贪欲。诸烦恼中胜故偏说。全离第三静虑贪欲。未离上贪欲。诸外道等能起此定。亦显此定第四禅系。成唯识说下想粗动。难可断故。上无无想异熟处故。
论。出离想作意为先者。解脱想作意为前方便。
述曰。瑜伽论第十二。问。以何方便入此等至。答。观想如病如痈如箭。入第四定。修厌背想作意于所生起种种想中厌背而住。唯谓无想寂静微妙计当无想为真解脱。
起出离想作意为先远加行故。如六行法而入此定。以生死中想为因缘。故解脱想为前方便非不灭余。成唯识说想灭为首立无想名。
论。不恒行者。转识所摄。
述曰。成唯识言。彼无六识。由间断故。名不恒行遍行别境并善十一远五近意。名不恒行。有漏观粗所厌唯此。故唯灭此。
论。灭者。谓定心所引不恒现行。诸心心法暂时间灭。所依位差别。
述曰。释不恒行心等灭言。正显定体。由前方便第四定心厌逆心等故。所引不恒行诸心心所随其势力暂时间灭。由此灭故所依之身与前有心分位差别。由谓无想寂静微妙于无想中持心而住。
如是渐次离诸所缘心便寂灭灭即是定。令身位异名入彼定。成唯识说令身安和故亦名定。
论。以能灭故名灭。
述曰。此显能灭与心等异。故说是言。成唯识说。谓修定时。厌患粗动心心所故。发胜期愿遮心心所。令心心所渐微渐细。微微心时熏异熟识。成极增上厌心等种。由此损伏心等种故。
粗动心等暂不现行。依此分位假立无想。故以假定能灭名灭。不恒心等为所灭故。假实既殊。能所灭异。故以能灭为此定体。论文已有五门分别。一依地。二行相。三灭数。四体性。
五假实。今者更以十门释之。一释名。二修异。三性摄。四顺受。五业摄。六起处。七起入。八曾未曾得。九二得摄。十释疑难。如章中解。
无想定。一名体。如唯识等。无想者定。依士释。无想即定。持业释。今问厌心之种名为定者。生心之体应名出定。出定是实种非出定。入定是假种是入定。又难。九品何品极上品。
如唯识说二应有体数多少。今解十八法定有。谓遍行别境定善十一并心。或加别境一二三四。如圣二十二法二十二法非必须有。如小乘说。或体唯一。总依诸种。今云不然。以依诸种立此定故。
前释为胜。三依身处所。彼但引俱舍。今大乘说五十六云。先于欲界。后于色界。勘唯识第七。四修方便。显扬第一云。离下地欲。厌想如病等。乃至唯无想天寂静微妙。起出离想为先方便。
五曾得未曾得。今准前说。亦是曾得及未曾得。然未曾得。一新新生故。名未曾得。有漏种故亦是曾得。如别脱戒。二从来未起。名未曾得。如世第一法等。三无漏故。名未曾得。此中即初。
六若有行修得修不。答。无。以无现行法故。七应有方便。非离欲得。唯方便得。加行生故。若离欲得。圣者即是有成就彼失。八退不退者。五十三及唯识第七云。有三品修退不退等。
九生报等分别。彼云通生后不定。有退不退者故。瑜伽说先于此起后于色界。彼又解同小乘唯生报。后于色界起。如何唯生报。十感总别报。彼云以非业故。不感总报。若思种如何不感 。
如唯识论云定前明了有心时思感总。无心时思暗昧故感別。名出离想者。离变易受故。决定有欲界后报业者。虽无文证。唯识有文以如北方定有生天后报业故。义如常释。论云所依位差别者。
彼云所依是定与行者为所依故。又云所依谓五蕴身与定为所依。与前有心时差别故。然唯识说所依是身。有心无心二位所依身别。故假立为定。以假定为能灭。实心等为所灭。故言以能灭故名灭
论。灭尽定者。谓已离无所有处欲超过有顶。暂息想作意为先故。于不恒行诸心心所及恒行一分心心所灭。假立灭尽定。
述曰。下第三段释灭定中有二。此论本文。下释师解。初中有四。超过有顶以上。显地。暂息想作意为先。显作意。于不恒行等。显依处。假立灭尽定。显假立。唯无自体。
许通三品修故成三修。略而不说。应勘瑜伽唯识及别章。恒行一分灭。难安慧。三乘无学八地已去无第七。何言入灭定者此一分无先无故。答。据余位故。难护法。既有人法执并净智。
何故言入灭定者恒行一分无。答。据除佛外所余半染。令染无故言一分无。已离无所有处欲者。明二乘得。非菩萨得。菩萨不离欲而得定故。
论。此中所以不言未离上欲者。为显离有顶欲阿罗汉等亦得此定故。一分恒行者谓染污意所摄。
述曰。灭定中。一名体。准前定。如唯识灭尽之定者。依主。灭尽即定。持业。或名无心。或名灭受想者。皆据胜说。唯此中名。据理皆尽。二体数多少同前。此必有慧定。是无漏故。
合定有十九。谓遍行五。别境慧定。余皆如前。三应有依身。五十六及此论下说。先于此起。后于色界重现在前。讬色依故。此未立第八识教。若已建立。于一切处皆得现前。
问。生无色界必无菩萨灭离生故。云何可说信教生彼得入此定。信有二种。一信而行。谓诸菩萨。二信而未行。谓二乘等。虽信大乘教而不能行。故信已生彼而入此定。又解。信有第八识教。
许上上界能入。不信第八教二乘等。不许无色能入此定。邬陁夷经。是此诚证。超段食天。生意成天故。如唯识说。如瑜伽说应无定退。何故后于色界说重现前。
谓已断种不更起名断已非是有漏依识心不许后更失义。四修定方便。彼云。初二劫与二乘等。要先逆顺入八地定纯熟已。至第九品方能入。第三刧以去及佛。任运能入。
如大论第十二说显扬十八等说故。此应思惟。然说声闻修增上利根。亦能超一切地故。勘诸文。五得人多少者。小乘有十二人。谓非想具缚离九品为九。阿罗汉。独觉。如来。
离第九品即阿罗汉向故今大乘加未离第四定。空处。识处。无所有处。合为十六。若约地地有九品复多下四地各九。并前十二。合四十八人能入。虽有第四定具缚。以离无所有处第九品。
即非想九品具缚故。此论第九云。未离色界欲。得无色寂静定等是。唯识有说未离初定欲。亦得。即更加他二十七人。合前七十五人。虽有初定具缚。与前第四定具缚义同。
不加离第三定第九品。既第四定具缚人故。若加顿悟十地菩萨。复加十人。合八十五人。地地中入住出。即有三十。合前一百五人。以根乘之。即有无量。
若渐悟菩萨地前未入已入四十心四决择分位。复加四十五人。并前一百五十人能入。然彼师三说直往菩萨。一云。初地入。无文。二云。三地已去。十地论第三地中云。禅者四禅。
解脱者四无色故。然十地论第六地中解脱月问。金刚藏答。于六地来能入寂灭定。前地有相观间杂故。六地未能入者。据胜语。问。何初二果不能入。一云。有变异受难伏故。
二云。欲界不善无记二烦恼重故。六修方便。佛离欲。余方便。八地以去菩萨虽无加行心。然得方便入。故无失。此理定然。瑜伽等说。虽第七地能念念入灭尽。亦加行得也又谓等流人法观等。
七曾得未曾得。如前说知。八伏定障断定障得。若不断定障得者。何故此论第二云于灭尽定上建立想受灭无为是择灭摄。若断得者。何故此论复说伏第四定上识心能得此定。
今一解云不断。然缚断者方立无为。从究竟得名。一云必断。第二答为正。然说伏惑得者约烦恼分故。以烦恼与定障性各别故。问。如伏重得者。熏禅亦应尔。既伏惑能熏者。
如声闻第三果。未离初定欲。熏禅业成而命终。如何退。不可具初定业。已灭离生报故。不可思。亦伏下地种未永害故。圣人以种润故。如唯识说。其业成者。于命终时必断下惑。
如第七生者为断法。然若于惑业断。必不生下故。九灭七识全体一分者。唯识二说。一唯我执。二必法执。彼第五卷说。十二定别者。一依身。三界二界。二界。色无色。三地。第五第九。
四想。五灭识多少。六二得。七漏无漏。八内外道。九起人多少。十有报无报。十一已离欲。十二伏断惑得。论离欲中一伏二断皆名离。恒行一分者二说。我法执有无。如唯识五。
彼云唯我胜军师。亦法戒贤师。然唯识是古师义。论云所以不言未离上欲等者。明已离欲者亦得此灭定。义不定故所以不说。非如无想上欲不离必定。
论。无想异熟者。谓已生无想有情天。于不恒行心心所灭。假立无想异熟。
述曰。第四段中。唯有本论。于中有三。已生无想有情天中者。显地。不恒行心心所灭者。显依处。假立无想异熟者。显假立。唯无自体。因三品故。果亦三品。如唯识第七等及别章。
无想异熟。一名体。若言无想即异熟。异熟无想故。持业释。若无想之异熟。无想是因故。依主释。若无想者异熟亦依主释。以无想属行者故。若俱舍唯依主。无想之异熟故。体中彼三解。
一别报意识及心所种子不生现行心。即于报心种子无想建立。二此报是现行。从报意识种子功能生故。下文云于心心所分位建立。三于第八识上假立。虽有三释。仍未披文。唯识第一及第七云。
即于异熟第六识种子不生义建立。五十三云。由此因缘。生得心心所灭建立无想故。二对因辨果者。彼一云。无想定所感 。二云。入无想定能引定思感彼异熟果故。唯识第七云。
其定前明利现行者增胜思。能感第八识果。入定之思。感此异熟。二报既殊。因亦别也。三前后心多少。彼云。西方二释。一云。初后俱有心。二云俱无。又解初无后有。唯识三说。
广如彼论第七卷说。若俱有心。即准小乘前后二心多少不定。或后心少。论云若想生已。是诸有情于彼没故。故知非多。四报处所在。如俱舍云。于广果天有高胜处。五报处威仪者。
杂心以此入定。以此受报。即通四威仪者。不然。行时无报亦尔。若五百劫行行便不息者。至何处。六退生所在。彼云。以受报已。起谤涅槃邪见。更不修善业。是故命终必生欲界。
以法尔有欲界后报业故。俱舍云。从彼没已。必生欲界。非余处。所先修定行势力尽故。如箭射空。然唯识第七及俱舍皆言必生欲界。力尽便墮。不言必起邪见。起邪见已。生于欲界。
必墮地狱。增上慢者。诸论但说生欲界故。何必要起邪见。七中夭不者。五十三有三品。许有中夭。萨婆多说无。今大乘瑜伽云。唯北洲人无有中夭。
论。命根者。谓于众同分。先业所感住时决定。假立寿命。
述曰。第五段文有其二。此论本文。下释师解。初中有三。于众同分。显依处。此中同分。即总五蕴现持种子种类同分。依此总中本识种子有持色心令坏之力假立命根。或虽同分通五四蕴。
界趣生本唯第八识。此通现种。今依彼种假立命根。依引唯识文。又此同分非唯命根依说于言故。说是命根所持之法令彼住故。如显扬云。先业所引六处住时决定假立命根。故名同分是命所持。
不同小乘依彼而有。以下论云。令众同分常得安住。先业所感住时決定。显自体。随业分限有故。假立命根。显假立。
论。众同分者于一生中诸蕴相续。
述曰。下释师解有二。初解依文。后解自体。此初也。然举总同分。依之别立命根。不举异熟本识同分。别不离总故。义亦不遮有。前二解。应引瑜伽通一切及同分文。
论。住时决定者齐尔所时令众同分常得安住。或经百年或千年等。由业所引功能差别。
述曰。此释自体。瑜伽五十二说定不定命根等。应引如彼。余门分别。如别章。
命根中。一名体。今云。命体即根。持业释故。地持云。生理不坏。名之为命。或命之根。亦依主释。问。彼云体者三藏两解。一依本识现行二依六处。唯识释。何故下第四说是自性无记摄。
无想异熟生得无记摄。命依六处。无想异熟依本识上立故。二别摄故。后释为善。二摄所在。二报非报。瑜伽等云。先业所引住时决定故等。由此义准变易生死。非新业感。若不尔者。
应无命根。三一异者。如广论问曰。命根体为是一为多。答。应作是说。体唯是一。大乘无文。然准小乘。乃至释诸妨难斫截身支等论。此中但言依众同分。此则正趣生体唯是本识。
即众同分根本上立。然众同分实依诸法。
论。众同分者。谓如是如是有情。于种种类自体相似。假立众同分。
述曰。此第六段有二。此论本文。下释师解。初中有三。如是如是有情。显依处。唯依内处立故。不通非情。于种种类自体相似。显自体。谓随何品类自体相似。假立同分者。显假立。
又如是如是有情者。显众义非一故。于种种类者。显分义。分者分类故。自体相似者。显同义。即众多分类相似。名众同分。
论。于种种类者。于人天等种类差别。于自体相似者。于一种类性。
述曰。此释师解。种种类是总。自体相似是别。虽总有多类差别。于中一种类相似上立同分故。余勘唯识瑜伽五十二及别章。
众同分。一名体。相似名同。非一曰众同之分。即依主释。分是因义。此同小乘解。若大乘释。众是种类义。同是一义。分相似义。众之同分。是假法故。即依五蕴现行种子之上。假设建立。
二等流异熟长养皆通。通依诸法假建立故。三得舍与。死此生彼。相对可知。四内外差別。唯识等皆唯内法。乃至五十二亦唯约有情。如得非情与非情为同分无失。法同分亦尔。应释妨难。
众同分复有同分。不如唯识第一释。五差别多少。如五十二但有六种。谓界。趣。生。处所。自性。种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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